衛生署研擬修訂優生保健法,開放免徵父母同意的專業諮詢第三管道,改善未婚少女墮胎地下化的現象;然而墮胎少女當事人的隱私、執行墮胎手術的醫師法律免責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胎兒的父親是否該盡道義責任或也需要諮商等各界疑問,法律卻是難以面面俱到。

    勵馨基金會兩年前曾調查,未婚懷孕的少女只有二成會向父母求助,與父母自認為六成以上的孩子發生性行為會坦誠相告,顯然有四成以上的差距;中華民國護理教師協會常務理事陳曉悌也有類似調查結果發布,只有二成的受訪者高職生告訴父母自己意外懷孕,近七成的受訪學生選擇拿掉孩子。

    青少女的墮胎地下化嚴重程度已經到了不得不修法因應的地步,因為優生保健法自一九八四年施行迄今,明訂未成年少女進行人工流產需由法定代理人同意,除了少女本身不願意告知父母之外,父母意見不一致、法定代理人長年不在家、逃亡等因素,使得已實施近二十年的優生保健法顯得跟不上時代變遷。

    陳曉悌認為,未婚少女懷孕時想要私了都來不及,又如何取得家長同意,因此衛生署應修法擴大法定代理人的定義,開放社工、輔導老師、心理師等專業人員,幫助少女接受安全合法的人工流產手術。

    所謂的第三管道將牽涉到城鄉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大安國中老師徐瑞婷指出,偏遠地區負責受理性侵害及家庭暴力案件的人力不足,如果要設第三管道必須要考慮此一情形。

    徐瑞婷並認為,現在更要思考在九年一貫課程、一本多綱的課程中,升學壓力下,還要擠出性教育課程的時數,回歸到校園性教育,才是正途。

    台灣天主教胚芽婦女關懷協會理事王曉瑜則關切另一問題:讓女孩懷孕的男性難道不需要諮商嗎?王曉瑜指出,懷孕不是一個人的事,但選擇人工流產與否卻讓未婚少女飽受身心壓力,也許女孩的男朋友也該一起面對這件事,或是未成年男孩的父母也要出面處理。

    東門國小家長會秘書呂惠齡也認為,雖然修訂優生保健法討論的是少女未婚懷孕及墮胎問題,但是在這個課題上,男孩也要接受教育,不要只有女孩受到教訓。

    少女經由第三管道墮胎前後,父母需要被告知嗎?婦產科醫師潘俊亨認為,未婚懷孕的少女登門墮胎時,就是希望「船過水無痕」,最好連病歷紀錄都沒有留下;台北市議員徐佳青的助理郭凱迪也指出,如果不能保障隱私,就算有第三管道,青少女仍會找密醫墮胎或自己吃墮胎藥。

    潘俊亨認為,當少女要求私下墮胎時,不會因為婦產科醫師拒絕而最後生下孩子,有的醫師同業為求方便會使用大陸製的口服墮胎藥,衍生墮胎不完全或併發病症,因此他很樂見衛生署修法讓少女經由第三管道、經過諮商決定是否進行人工流產,但是前提必須是保障醫師的免責權。

    然而律師李兆環指出,父母是未成年少女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事前完全被瞞在鼓裡,事後才獲知寶貝女兒去墮胎,可能反過頭來控告醫師墮胎罪,讓醫師吃上官司,因此必須另設特別法,免除醫師的刑法罪責。

    李兆環也認為,尤其未成年少女的懷孕如果涉及性侵害案件,更不可以私了,她不贊成完全隱瞞法定代理人。

    目前看來,爭議較小的是開放十八歲到二十歲女性的墮胎自主權,因為優生保健法所指的未婚未成年青少女指的是民法中的二十歲以下的女性;但刑法第十八條規定滿十八歲以上者有責任能力為其犯罪行為負責;少年事件處理法亦將少年定義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因此,十八歲到二十歲的女性是介於青少女及成年人之間的灰色地帶。

    台灣性教育協會理事長鄭丞傑即表示,修訂優生保健法開放讓未成年少女免經父母同意,經第三管道簽字即可合法墮胎,實在爭議太多,建議衛生署不妨分階段修法,先開放十八歲到二十歲女性的墮胎自主權,即可減少一部分的非法墮胎問題。(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二日電)920302

原文網址:優生保健法修法開放未婚少女墮胎管道爭議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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